| (一) 贯彻执行国家、省环境保护方针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规;组织拟定我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、并监督执行;组织对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 |
| 督管理;受市政府委托对我市内重大经济政策、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。 |
| (二) 拟定我市环境保护计划和规划;参与编制我市可持续发展刚要的中长期规划、计划;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我市重点流域、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 |
| 划和生态保护规划;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;负责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内容;组织编制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;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;定期 |
| 发布重点城市和流域环境质量状况。 |
| (三) 负责对我市大气、水体、土壤、噪声、固体废物、有毒化学品以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的组织实施。 |
| (四) 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 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、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;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、 |
| 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;监督检查生态多样性保护、野生动植物保护、湿地环境保护工作;向省、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审查、报批建议; |
| 监督管理省级和市级自然保护区。 |
| (五) 指导和协调解决市内部门或(市、区)地域间的 重大环境问题;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;处理涉及市外环境就纠纷;组 |
| 织和协调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;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;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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